随着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呈现出长期高速增长的态势,给我市能源供应带来了较大压力。
长政发〔2006〕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呈现出长期高速增长的态势,给我市能源供应带来了较大压力。同时,大量的能源消耗也存在着巨大的节约潜力。加强节能工作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为了有效动员全市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和产业整体竞争力,加强本市的节约能源工作,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努力创建全国节能试点城市,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明确工作重点,相互协作,完善管理体制和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节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市能源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各项节能工作。
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支持开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节能等领域的研发力度,鼓励、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以氢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热电联产、炉窑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调查该行业国内外的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立建筑物能效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制定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加大既有建筑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每年实施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同时结合旧房改造,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
(四)强化交通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和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
(五)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每年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并组织推广。
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大力推广普及生物质沼气化技术,“十一五”期间要实现适合建沼气池的农户75%以上的用上沼气清洁能源,8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完善沼气化工程,90%以上的农户用上省柴节煤灶。加大太阳能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开发利用太阳能照明等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引进开发利用生物质液化技术,努力推广应用再生清洁替代能源。
三、启动长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
在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含机关、工厂、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酒店)中选取100家,启动长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为鼓励企业的积极参与,同意使用市节能基金对企业(机关)编制节能改造方案的费用进行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照国际惯例,由市经委和市能源办与参加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长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目标责任书。
(二)委托市节能中心等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机关)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由市能源办组织节能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方案,按有关规定支付节能改造方案编制费用。
(三)参加企业(机关)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制、加强能源管理。按照确定的节能改造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企业(机关)完成节能改造计划后,市经委和市能源办组织节能专家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关)给予节能贷款贴息或节能基金支持。
四、加强能源基础管理工作,明确落实节能任务
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单位严格监管。
市能源办将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能源消耗下降目标,根据各区、县(市)、各行业和大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分解下达节能指标,明确和落实各耗能单位的节能任务。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定期分析能源使用状况。会同市统计部门研究建立GDP能耗公报制度,从2006年起每年定期公布全市各区、县(市)的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研究建立GDP能耗指标考核制度,把万元GDP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将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用能企业、单位,把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企业加强能源计量、统计、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能源基础管理制度,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能源统计,及时汇总,报送本区、县(市)、本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加强对能源节约主要指标的分析。因地制宜,帮助指导企业节能降耗。
五、推行国际通行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培育节能专业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带资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节约的能源费用回收投资取得利润的一种节能新机制。为百家节能工程企业节能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近两年内积极培育一批有规模的节能服务企业(EMC)。
通过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促进节能产品、节能设备生产企业的成长壮大和节能市场机制的形成,带动整个节能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六、推动合理用能,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合理用能是节约能源的重要内涵之一。要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能评价工作,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实施推广峰谷分时电价,逐步拉大峰谷电价差距;在一些工业用电大户安装峰谷表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安装余下的峰谷电表,力争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使用峰谷电表的用电量占全市用电量的比例达到45%左右。
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动固定资产项目的节能专题论证
本市应当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的产业,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比重。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制度。
在新建和续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连锁商场、酒店、住宅小区、展馆等设施和大型工业项目时,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能耗准入标准。
八、全面启动我市节能配套措施
(一)成立长沙市节能专家组。小组成员由市能源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充分发挥节能专家的整体专业优势,承担全市节能政策的咨询,节能改造项目、节能贴息项目或节能资金支持的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二)积极开展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和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节能规划。逐步强化对企业节能的行政监察执法力度。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用能企业,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四)设立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一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加大对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开展节能技术知识培训。配合长沙市百家企业的节能工程活动,举办节能技术知识培训班,强化对用能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六)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节能的经济效益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重点抓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工作。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树立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政府机关采取切实措施,带头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
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安排节能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
(七)建立节能奖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长沙市节约能源奖,对在节能或节能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违反节能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八)推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完善能源价格机制。认真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对目前未达到能耗限额的产品,要加强管理和采取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单位产品能耗、水耗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要依法限制和停建;对重点耗能产品要将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分解到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环节上,与相关生产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分配挂钩,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市)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